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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教育局关于贯彻落实教育部、省教育厅大力加强中小学教师培训工作意见的通知
分类:通知公告 发布时间:2012-03-08
内 部 明 电
郑教明电〔2012〕64号
郑 州 市 教 育 局
关于贯彻落实教育部、省教育厅大力加强中小学教师培训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教育局,市教育局直属各学校,市属事业及民办各学校:
现将《河南省教育厅关于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大力加强中小学教师培训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教师[2011]69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教育工作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执行新的标准,做好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培训工作
根据教育部、省教育厅新的要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每周期(5年)要接受不少于360学时的全员培训,不少于360学时(共16页) 的校本研修;我市中小学、幼儿园班主任每周期(5 年)要接受不少于30学时的集中培训和不少于30学时的校本研修;中小学、幼儿园新任教师要接受不少于 120 学时的集中培训和不少于 120学时的校本研修。从2012年起,培训结业、审核、发证(办证)将按新的学时标准进行。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教育部、省教育厅文件精神及上述要求,制定教师培训规划,组织实施好本地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培训工作。
二、创新培训模式,提高培训效益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有关培训机构要在教师教育工作实践中,紧密结合教育教学实际需要,在转变教师教育理念和提高培训质量、解决工学矛盾、减轻教师负担上下功夫,要多总结、多思考,探索创新培训模式。各单位要在工作实践中努力践行“以师为本”、“关爱教师”、“依法施训”和“强化师德”等理念和要求,依照有关规定合理安排培训时间,以精培代替泛培,不断提高培训质量和效益。
三、持续加大力度,提升中小学教师高学历水平
今后几年,市教育局将以网络远程教育等多种形式开展高学历市级培训,并设立专项经费,用于支持中小学教师参加高学历进修。各单位在积极组织教师参加市级学历培训的同时,要鼓励教师以多种形式参加学历培训。为达到全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学历层次持续提高的目标要求,各单位的教师学历层次须保持逐年提高,并达到市教育局规定的相关要求。
四、持续加强建设,争创国家级县级教师培训机构
为加强县级教师培训机构建设,教育部拟开展国家级示范性县级教师培训机构建设,并提出国家级示范性县级教师培训机构建设标准。从2012年起,省教育厅计划启动实施新一轮县级教师培训机构标准化和示范性评估认定工作,并对“省级示范性县级教师培训机构”实行动态管理、动态奖补机制。各县(市)区教育局、各县级教师培训机构要在现有的基础上,对照国家示范性标准继续加大投入力度,加强学校软、硬件建设,不断改善学校办学条件、提高培训能力。
五、落实配套政策,加强对教师培训的统筹管理
(一)落实教师培训经费政策,确保培训经费投入到位。
经费保障是教师培训工作顺利开展的基本条件,各县(市)区教育局要依照有关政策规定努力争取并予以保障。各县(市)区政府要按照“财政拨款应不低于教师工资总额2.5%的比例在教育事业费中给予专项安排;从城市教育费附加 10%的比例中列支”的要求,按年度及时足额拨付教师培训专项经费。农村各中小学要按照财政部、教育部《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支出管理暂行办法》(财政[2006]5 号)要求,严格执行“教师培训费按照学校年度公用经费预算总额的5%安排,用于教师按照学校年度培训计划参加培训的所需差旅费、伙食补助费、资料费和住宿费等开支”的规定,不得挤占和挪用教师培训费用,确保每一个教师依法参加培训的相关权利。市政府教育督导室将继续把按政策落实教师培训经费纳入督导内容,进一步加大对县(市)区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督导检查。
(二)继续实施五年一个周期的教师培训制度。
按照教育部的要求,教师参加继续教育学习并完成规定学分(学时),取得《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登记证书》,将做为教师资格再注册、教师考核和职务聘任的必备条件和重要依据。市教育局将继续把《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登记证书》做为教师职称评定等的必备条件和重要依据,并严格贯彻执行。
附件:河南省教育厅关于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大力加强中小学教师培训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二○一二年三月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