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通知公告
校务委员会工作例会制度
分类:通知公告 发布时间:2014-12-30
校务委员会工作例会制度
1.校务委员会成员要认真履行职责,按时参加例会,积极参与决策,努力完成分管的任务。
2.定期召开校务委员会例会,一般一个季度召开一次,每年不少于四次。
3.例会前,要充分作好准备工作,将例会的内容和议题通知各校务委员,各校务委员与会前应作好充分的准备。
4.基层党校的年度教学计划和班期教学计划、教育和管理工作的要求和措施、制订有关规章制度、聘请教员、组织重大活动、实施奖惩等重大事项,均须经校务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5.例会贯彻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充分发扬民主,议而有决,决而有行,并及时向党委作出汇报。
6.例会要有记录,并归档备查。
文档预览关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