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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2020年7月31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43号

  《河南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已经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20年7月31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0年8月3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和推动公民树立文明观念,促进文明行为养成,提升社会文明程度,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及其相关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符合新时代公民道德要求,维护公序良俗,倡导绿色环保,体现社会文明进步的行为。

  第四条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坚持党的全面领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遵循规范与倡导相结合、政府主导与社会共治相结合、重点治理与统筹推进相结合、激励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负责统筹本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县级以上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事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规划、计划;

  (二)指导、协调、监督、检查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三)组织开展文明行为先进典型宣传、表彰等活动;

  (四)督促有关单位查处不文明行为;(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和本条例规定,做好本辖区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坚持法治、德治和自治相结合,将文明行为基本规范纳入居民公约、村规民约,开展多种形式的文明行为促进活动。

  第七条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能,结合自身特点,积极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将文明行为基本规范纳入行业规范、团体章程等规章制度,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八条 公民应当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国家公职人员、先进模范、社会公众人物等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示范带头作用。

  第九条 每年3月第一周为本省新时代文明实践推动周。

  第二章 规范和倡导

  第十条 公民应当牢固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公德,恪守职业道德,弘扬家庭美德,提升个人品德,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及其他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一 公民应当热爱祖国,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二)维护各民族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关系;

  (三)尊重、爱护国旗、国徽和国歌,升国旗、奏唱国歌时肃立行礼,不得侮辱国旗、国徽和国歌;

  (四)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十二条 公民应当维护公共秩序,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公共场所穿着得体,言行举止文明,不大声喧哗、说粗言秽语;

  (二)不在禁烟场所吸烟;

  (三)等候服务时依次排队;

  (四)乘坐电梯、公共交通工具时按秩序上下,礼让老、弱、病、残、孕人员;

  (五)不从建筑物、车辆内向外抛洒物品;

  (六)在观看演出、比赛等活动时,有序进出场地,服从现场管理,文明喝彩助威,离开时随身带走垃圾;

  (七)不损坏路灯、垃圾箱、公交站牌、指示标牌、健身器材等公共设施;

  (八)开展健身、娱乐、宣传、销售、庆典等活动时,应当符合环境噪声管理有关规定,合理使用场地及设施设备,避免噪声扰民;

  (九)在医院、图书馆、博物馆、纪念馆、影剧院等公共场所内遵守秩序,不干扰他人;

  (十)在英雄烈士纪念设施、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等场所瞻仰、祭扫、参观时,遵守祭扫制度和礼仪规范;

  (十一)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十三条 公民应当文明出行